一、案情经过
原告潘X与被告李X于X年上班相识恋爱,于X年X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即婚生子李X)。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X年X月X日共同向案外人彭X购买位于某县某街道某小区某单元某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6.21平方米。购房价格为51万余元,其中购房款32万元为原、被告向某银行抵押借款支付,至今尚欠银行金额为27万余元。此外,双方还有亲友借款5万元。
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足,感情基础较差,加之双方系二婚家庭,性格不合,婚后矛盾较多,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X年即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X年X月,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双方感情没有任何改善,依旧处于分居状态。为此,原告潘X特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并支付抚养费、平均分割房产及共同债务。被告李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
2. 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具体标准如何确定。
3. 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及共同债务(银行按揭贷款及亲友借款)应当如何依法分割。
三、办案经过
吴宗湖律师接受原告潘X的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并开展了详尽的代理工作。首先,吴律师与原告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全面了解了双方的婚姻历程、矛盾根源以及财产债务状况。针对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的情况,吴律师敏锐地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证明“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改善且继续分居”。为此,吴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并整理了双方分居期间的居住证明、生活消费记录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的相关证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其次,在财产与债务分割方面,吴律师对房产的现值、按揭贷款余额及亲友借款进行了细致的梳理。考虑到婚生子目前与被告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且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吴律师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稳定及原告减轻债务压力的角度出发,制定了“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偿还”的诉讼策略,并主动放弃了要求分割亲友借款的诉求,以促成案件的高效解决。
庭审中,面对被告李X缺席审理的情况,吴宗湖律师向法庭充分阐述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条理清晰地发表了代理意见。吴律师强调,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在财产处理上, proposed 的方案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终获得了法庭的全面采纳。
四、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如下缺席判决:
1. 准予原告潘X与被告李X离婚;
2. 婚生子李X由被告李X抚养,原告潘X自X年X月起每月X日前按照六百元/月的标准支付被告李X子女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3. 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县某街道某小区某单元某号住房一套归被告李X所有;
4. 夫妻共同在某银行抵押借款由被告李X负责偿还;
5. 驳回原告潘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潘X负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对于二次起诉离婚案件的审理及涉房贷房产的分割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
首先,在离婚标准的认定上,本案准确适用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缓和关系且继续分居,原告再次起诉时,法院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离婚,明确了“二次起诉离婚”的裁判尺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其次,在财产与债务处理上,本案展现了家事审判中“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律师提出的房产归实际居住方(被告及子女)所有,并由其承担后续按揭债务的方案,避免了房屋拍卖或折价补偿带来的执行难题,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稳定,又合理分配了双方的债务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适用场景
本案主要适用于以下场景:
1.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经过一段时间分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家事纠纷案件。
2. 涉及夫妻共同房产分割,且该房产尚有银行按揭贷款未结清的离婚案件。
3. 被告缺席审理情况下,原告如何通过充分举证和合理的诉讼策略争取法院支持其诉求的实务操作。
七、案件总结
婚姻家事案件不仅涉及财产利益的分配,更牵涉情感纠葛与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在本案中,吴宗湖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精准把握了二次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通过周密的证据组织和合理的诉讼策略,成功帮助当事人解除了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同时,在财产分割上,律师没有盲目追求绝对的“平均”,而是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兼顾子女利益与债务承担的务实方案,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本案提醒广大公众,面对婚姻危机应理性处理,当感情确已破裂时,应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复杂家事纠纷中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