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到期拒付|南京廖宏露律师代理票据追索案,两被告全部缺席,12万元汇票本息全额胜诉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中原告苏州XX公司委托江苏南京廖宏露律师担任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B公司出具金额12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票人为宿迁XX公司,该汇票经多手背书流转,最终由苏州XX公司基于真实交易合法取得。汇票到期后,原告按期提示付款,票据长期处于“已到期托收在途”状态,承兑人始终未兑付票款。原告依据票据法律规定,将出票承兑人B公司、前手背书人宿迁XX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请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汇票本金12万元以及自到期次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本案审理阶段,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律师代理经过
廖宏露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整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完整信息、背书流转记录、提示付款状态截图、基础交易发票及往来账单等全套证据,证明原告系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票据背书连续、记载事项齐全,原告属于合法持票人。庭审中,虽被告全部缺席未提出抗辩,律师仍完整完成举证、法庭辩论,结合《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明确持票人可选择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全部行使追索权,主张两被告对汇票本金及到期后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夯实缺席判决的证据基础。
三、判决结果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缺席判决:
被告B公司、宿迁XX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苏州XX公司支付汇票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四、律师价值
1、被告全部拒不到庭情况下,搭建完整证据链,法院全部采信原告主张,实现缺席审理全额胜诉;
2、精准选定全部票据债务人作为被告,判令出票承兑人与前手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扩大后续执行追责对象;
3、除汇票本金外,完整争取到自到期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完整维护持票人票据权利。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可第一时间联系江苏南京廖宏露律师:
1、企业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提示付款后,承兑人逾期不兑付,票据状态显示托收在途、拒付等,需要启动票据追索;
2、票据经过多手背书流转,不清楚该起诉哪一方,希望同时起诉出票人、承兑人、多位前手背书人,要求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3、票据纠纷案件,出票人、背书人失联、拒收传票,大概率开庭缺席,需要完备证据实现缺席胜诉;
4、需要证明票据取得具备真实交易背景,梳理合同、发票、账单等材料,规避“非合法持票人”抗辩风险;
5、除汇票本金外,希望一并主张汇票到期后的利息损失,完整维护票据权益;
6、票据追索一审结束,判决不理想,需要梳理证据,代理二审上诉维权。
廖宏露律师深耕票据追索权商事纠纷,可为企业提供票据证据梳理、交易材料整理、被告主体筛选、立案起诉、庭审代理一站式法律服务,擅长处理承兑汇票逾期拒付、被告失联缺席审理类案件,帮助持票人向多名票据债务人追责,争取本金与利息,夯实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六、总结
本案体现票据法律核心规则:合法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无法得到兑付时,可不区分顺序向出票人、承兑人、全部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即便全部被告拒不出庭,只要证据完备,依旧可以拿到全额本息胜诉判决。廖宏露律师通过完整证据组织,帮助园艺企业12万元票据本息全部获得司法支持,为企业商票维权提供实务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