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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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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理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情经过

被上诉人段X合法取得湖北省浠水县某片区80亩土地流转经营权,并依法办理林权权属登记,享有案涉土地合法承包经营权益。此前,段X与上诉人孟X、王X夫妻达成口头约定,将其流转土地范围内6.5亩林地交由二上诉人无偿经营使用,二上诉人在此地块种植桃树等作物。

2025年9月,双方因土地使用问题产生纠纷。为妥善化解矛盾,当地镇政府、辖区派出所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经多方协调、充分沟通,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于2025年10月20日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段X向孟X赔付桃树损毁损失1.5万余元,同时对案涉土地权属、后续土地使用、地上遗留物品处置及纠纷终局处理等事项作出清晰约定。

协议签订当日,段X依约足额支付赔偿款项,孟X出具收款凭证,双方已实际履行协议核心义务。后续孟X、王X夫妻单方反悔,主张案涉调解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调解协议,并要求段X赔偿经济损失7.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完整审理,认定案涉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孟X、王X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主张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求。本案二审阶段,胡凯澜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段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积极应诉答辩,固定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

三、案件焦点

结合双方上诉、答辩主张及全案事实,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为案涉《治安调解协议书》是否具备法定可撤销情形、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具体细化为四大核心争议点:

1. 孟X签字确认调解协议的行为效力问题,是否构成合法家事代理,协议对夫妻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2. 案涉调解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情形;

3. 调解协议约定的1.5万余元赔偿金额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存在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形;

4. 二上诉人主张的撤销权是否在法定除斥期间内,其单方退款、异议行为是否产生协议撤销的法律效力。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合法、法律适用准确。针对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提交的全部新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病历、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现场照片等证据,均无法证实案涉调解协议签订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法定可撤销情形。

同时,孟X作为上诉人配偶、案涉土地使用纠纷直接当事人,其签署调解协议的行为属于合法家事代理范畴,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效力及于王X,二人不得以单方不知情、事后异议为由否定协议效力。案涉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协议义务,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第五条约定内容仅为违约后果及维权途径告知,并非双方约定协议可随意撤销。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孟X、王X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二上诉人自行承担。至此,胡凯澜律师全程代理的本案二审圆满胜诉,成功维护了当事人段X的合法民事权益,杜绝当事人因对方单方违约、恶意反悔遭受经济损失。

五、案件总结与办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治安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案件,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家事代理的司法适用边界、治安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可撤销情形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因家庭财产、土地经营等家事纠纷签署的调解协议,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无效、可撤销情形时,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事后单方反悔、自行退款、单方异议等行为,不产生协议撤销的法律效果。

同时,当事人主张民事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时,需提交充分、直接、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仅以单方陈述、间接记录、事后行为抗辩的,无法得到司法支持。本案办理过程中,代理人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逐一驳斥对方上诉理由,对对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进行充分质证,有效阻断了对方的诉讼主张,最终助力当事人取得全胜,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诚信原则。

律师作用

本案二审中,胡凯澜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其精准梳理案件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围绕治安调解协议效力核心焦点应诉答辩,针对上诉人提交的多组证据,就证据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充分质证,逐条反驳对方上诉理由,否定其撤销协议的诉求,助力法院采纳我方观点,二审驳回对方全部上诉,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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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凯澜,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历,系统研习各类民事法律法规,拥有扎实、完备的法学理论体系。从业以来兼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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