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田X于2024年5月6日入职某公司,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双方因工资发放、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问题产生分歧。2026年3月1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协商未果,田X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与此同时,某公司亦以田X为被告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了案号为(20XX)粤06XX初XXXX号、XXXX号的案件,并适用普通程序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田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徐灿豪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合并审理后,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具体认定,即确认田X与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具体的存续期间;第二,某公司应当向田X支付的各项劳动争议款项的具体数额,包括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第三,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若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第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的分担问题。
【裁判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徐灿豪律师与对方代理人充分沟通与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以下结果:
一、确认田X与某公司在2024年5月6日至2026年3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双方一致确认,由某公司向田X支付5.2万余元(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所有劳动争议款项)了结本案纠纷。该款项分三期支付,分别于2026年10月至12月每月15日前各支付1.7万余元,汇入田X指定的某银行天津XX行营业部账户。
三、田X收取上述全部款项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四、田X起诉部分免收受理费。某公司起诉部分案件受理费5元由某公司负担;保全费870余元由某公司负担,并于2026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迳付予田X。
五、若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田X有权以8.5万余元为基数,扣减已支付部分,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