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承X于2019年11月及2020年11月,先后在某瑜伽工作室购买瑜伽课程,共计支付3.2万元。双方签订《会员入会契约书》并约定了课程数量、停卡规则及会员守则。后承X因怀孕、疫情及腰椎间盘突出等原因暂停约课,期间工作室曾搬迁装修。2023年12月,该工作室关门停业,工作人员失联。承X认为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遂诉至某法院,请求解除契约书并退还预付款2.7万余元及利息。经X作为工作室经营者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主张承X已消耗部分课程,且购课时赠送了瑜伽服及吹风机,若退款应扣除赠品价值并按原价扣减已上课程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课程费用应如何核算与退还;二、被告主张扣除赠品价值及按原价扣除已上课程费用的抗辩能否成立。
针对焦点一,双方对第二次付款2.1万元对应的课程明细存在较大争议,收据记载项目繁杂,双方均无法准确区分新旧课程及约定价格。法院需结合双方举证、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原告未及时约课的过错程度进行综合裁量。
针对焦点二,经X主张抵扣赠品价值及按原价扣款,但未能提交赠品实际交付的记录,亦无证据证明课程原价目表曾向承X公示或告知。此外,经X提交的通话录音因录制前未告知对方,且内容不足以证明承X明确同意放弃剩余课程费用。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瑜伽工作室已核准注销,经营者经X应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因工作室关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X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法院酌定经X退还承X合同款2万元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的利息。对于经X要求抵扣赠品及按原价扣款的抗辩,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会员入会契约书》;经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承X2万元及利息;驳回承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