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及抚养费追索。
【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原告高X代理人,主张离婚后财产分割及抚养费支付。
【案情经过】高X与孙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0月18日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财产及子女抚养进行了详细约定:登记在双方及高X父母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大厦某室的房屋,孙X将其名下25%的产权份额转入儿子高X某(曾用名:孙X某)名下,同时孙X承诺每月偿还房屋贷款六千元,直至贷款付清时止。然而,在2015年4月17日,双方通过公证程序撤销了对儿子高X某25%份额的赠与,并明确约定将孙X名下的该25%份额直接归高X所有。随着时间推移,双方经核算发现,孙X不仅未按约履行房屋贷款的偿还义务,导致高X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同时还长期拖欠婚生子高X某的抚养费。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高X为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委托杨成律师将孙X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房屋贷款及抚养费。
【争议焦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第一,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认定与处理。双方曾通过公证撤销了对子女的房产份额赠与,并重新确认了产权归属,在此背景下,孙X原本应承担的房屋贷款偿还义务是否随之转移或免除,以及如何准确计算孙X拖欠的贷款金额。第二,抚养费的追索范围与期限。高X主张孙X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要求将抚养费支付期限延长至高X某年满22周岁。这在法律上需要审查是否符合子女实际生活、教育需求以及孙X的负担能力。第三,调解方案的履行保障。鉴于孙X此前存在违约记录,如何通过调解协议设定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违约条款,确保高X能够顺利拿到款项,避免陷入执行困境。
【裁判结果】在杨成律师的专业介入下,本案并未陷入漫长的诉讼拉锯战,而是通过法院主持调解,高效化解了纠纷。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孙X给付高X房屋贷款及高X某年满22周岁的抚养费合计70万元。在具体给付方式上,杨成律师设计了分期支付与加速到期相结合的条款:孙X需在2026年9月30日前先行给付20万元;自2026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六千元,直至全部付清。更为关键的是,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严厉的违约条款:如孙X有任意一期没有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高X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条款极大地增加了孙X的违约成本,为高X的权益上了“双保险”。最终,法院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余元,由孙X承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1. 离婚后对方拒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或拖欠房屋贷款的;2. 对方长期拖欠子女抚养费,需追索至子女成年的;3. 涉及离婚协议中房产份额赠与撤销及重新确认的;4. 希望通过调解快速结案并设定严格违约条款以保障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