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6)冀 10xx 民初 XXXX 号
原告:CW,女,19xx年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身份证号:320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xx年 xx月 x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身份证号:131xxxxxxx。
原告 CW 与被告 XX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 XX 欠原告 CW 货款 10000 元,分期给付,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前给付 5000 元,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前给付 5000 元。
二、若被告 XX 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 CW 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62.5 元,由被告 XX 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HCF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LHH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