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0 年 9 月 20 日
代理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同事下班后聚餐饮酒引发的生命权侵权纠纷。死者系洗浴中心搓背技师,下班后,死者与几名同事在单位技师宿舍共同聚餐饮酒。饮酒结束后死者留宿宿舍,次日被发现已经死亡。死者家属将共同饮酒的同事、项目承包经营人、洗浴服务公司一并起诉到人民法院,主张各被告构成侵权,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50 万余元。
我接受委托,担任本案原审被告(项目承包经营人)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梳理全部案卷材料,包括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宿舍事件经过、用工合作协议、补偿转账记录等证据。本案争议焦点较多:下班后私人饮酒死亡,项目承包经营者是否负有管理、监护义务;共同饮酒同事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死亡结果和各方行为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我方重点提出:死者死亡事件发生在下班之后,属于员工私人社交聚餐,并非履职行为;承包经营者对于员工下班之后私人聚餐饮酒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管理义务,不存在侵权过错。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认定共同饮酒同事不存在劝酒、逼迫饮酒行为,不承担侵权赔偿;洗浴中心承包经营者无侵权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判令我方当事人补偿 30000 元,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上诉,请求改判三名共同饮酒同事承担高额赔偿以及连带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我方继续坚持一审代理观点,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予以抗辩。
我方一审抗辩意见
1.死者死亡发生在下班之后,属于同事之间私人聚餐饮酒,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属于履职相关行为。
2.我方作为搓背业务承包经营者,管理职责限于员工上班履职活动,对于员工下班后私下组织的饮酒聚会,没有监督、管理义务,不存在侵权过错。
3.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我方实施任何侵害死者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保持一致,认定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社交行为,没有劝酒、灌酒,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同饮者已经尽到合理照料义务;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行承担饮酒带来的风险。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由我方原审被告补偿 30000 元,驳回原告其他全部侵权赔偿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负担,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
案件总结
本案是司法实践当中比较典型的共同饮酒生命权侵权案件。共同饮酒并不当然产生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成立,需要满足有过错行为、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这两个核心要件。只有存在强迫劝酒、灌酒,或者明知对方醉酒而拒不履行合理救助护送义务等情形,才会判决同饮者承担赔偿。
同时用人单位、项目承包方的管理义务,原则上限于工作时间、履职范围。员工下班后私下聚餐饮酒引发人身损害,一般不应当归责于单位管理者。本案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令给予适度补偿,补偿不等同于侵权赔偿,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
也提示社会公众,成年人应当对自身饮酒行为风险负责;参加酒局,应当避免劝酒、拼酒,对醉酒人员尽到合理照料救助义务,规避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