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某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0 年 11 月 10 日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目标公司原名为安阳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后变更企业名称。原被告先后签订三份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刘XX将 350 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刘某将 50 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转让给原告;被告牛X将 650 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名原告。每份股权转让协议均配套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已经在市场监管机关完成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当中,转让方作出保证,保证转让股权为真实出资、转让方合法持有股权并具备完整处分权。但事实情况为,三名出让股权的被告均未实际履行对应股权的实缴出资义务;同时,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后,被告始终没有把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移交给两名原告,两名原告也没有实际向被告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原告方多次催告,相关合同主要义务仍未得到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缔约目的无法实现。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接受委托代理原告之后,我梳理全套证据材料,调取企业工商档案资料,收集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申请书等书证,厘清股权转让签约、工商变更、出资未实缴、公司控制权没有移交的全部案件事实。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庭审当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出实质抗辩,但提出其中一名被告因刑事案件被羁押,客观上办理变更登记存在现实障碍。法庭围绕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股权回转登记义务等焦点开展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三份股权转让协议;
2.判令各被告协助原告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回转变更登记手续;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案涉三份股权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出让股权的被告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也未移交公司控制权,股权转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一审判决:解除案涉三份股权转让协议;判令各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案涉股权变更回转登记;案件受理费由三名被告共同负担。一审判决生效。
案件总结
本案反映实务中一类特殊股权转让现象:只完成工商层面股东变更,但是既没有完成出资义务履行、没有移交公司实际控制权,受让方也未支付转让款,股权转让协议实质并未真正履行。工商变更登记仅为对外公示行为,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全部义务履行完毕。
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核心义务除配合工商过户之外,还应当保证股权无权利瑕疵,移交公司经营管理控制权;受让方则负有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即便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当合同主要义务长期不履行,合同目的落空,守约方依然有权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股权回转登记。
同时提示商事主体进行股权交易时,不能仅关注工商过户,应当同步核查股权对应的出资情况,落实公司印章、财务资料、经营管理权交接,完整履行合同全部权利义务,防范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