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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合同纠纷,代理被上诉人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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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贺成律师 在线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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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二审被上诉人,依托多份生效裁判文书,结合房屋交付、装修入住等客观事实进行抗辩。二审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驳回对方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结果,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0 年 6 月 8 日

 代理方:民事二审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为以房抵债的合同纠纷。案涉房屋登记在二原审原告名下,二人与我方当事人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文本约定将案涉房屋以 331600 元价格出卖给我方当事人,签约当日交付房屋、付清全部购房款,案外人(原告女方的亲弟弟)作为担保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合同签署后,二原告直接将房屋交付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对房屋完成装修并实际入住。

二原告诉称,签署买卖合同之后,我方当事人没有实际支付分文购房款项,起诉要求我方当事人XX退房屋,并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50000 元。我方当事人抗辩,案涉书面买卖合同仅仅是外在形式,真实法律关系是以房抵债,系用该套房产抵偿原告弟弟经营企业对我方的借款,相关事实已经在民间借贷案件、刑事犯罪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当中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结合多份生效裁判、亲属身份关系、房屋交付后长期未主张房款、不符合普通房产交易习惯等事实,认定以房抵债事实成立,判决驳回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主要理由:没有收到购房款;刑事案件不能在未经本人同意情况下处分本人名下房产;交付房屋是因为案外人作为担保人,并非以房抵债;曾经多次向我方当事人要求XX退房屋,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者发回重审。

二审阶段我接受委托,担任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调取、研读一审卷宗,梳理生效民事、刑事裁判文书、房屋交付入住、物业费票据、全案交易背景。二审开庭审理,上诉人提交新的起诉材料作为证据,我方提交物业费、维修基金缴费票据。庭审围绕合同真实法律关系、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事实、交易习惯、亲属身份背景开展法庭辩论。我方重点引用已生效裁判确认的法律事实,结合房屋交付、装修入住、多年未积极主张权利的客观事实,抗辩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合议庭对全案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

我方抗辩意见

1.多份已经生效的民事、刑事裁判文书,已经确认案涉房屋用于抵偿案外人欠付我方当事人借款的事实,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应当予以采信。

2.上诉人与案外人系亲姐弟关系,房屋交付我方当事人装修居住多年,上诉人长期不主张房款、不要求收回房屋,行为完全不符合普通二手房买卖交易习惯。

3.上诉人称多次要求XX退房屋,但是没有提交对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支撑。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生效裁判已经确认以房抵债事实,上诉人没有提交充分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上诉人在房屋交付后长期未提出异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

案件总结

本案是实务中比较典型的 “名买卖、实抵债” 案件,当事人出于方便,签署制式房屋买卖合同,但真实目的并非普通房产交易,而是用来抵消既有债务。

办理该类案件,不能只拘泥书面合同文本字面内容,应当结合全套背景证据:生效裁判文书、亲属身份关系、房屋交付、装修入住、当事人长期行为习惯,综合判断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若无充足相反证据,法院会直接采信。

本案同时提示商事交易主体:以房抵债,尽量签署专门的以物抵债协议,把债务来源、抵债标的、过户义务等全部内容书面写清,避免后续就法律关系产生巨大争议;房屋交付之后,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留存沟通、催告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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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贺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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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贺成,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一直专注于合同、婚姻家庭、房产、债权债务、股权、公司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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