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武汉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5/09/11
代理身份:代理两名共同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在校学生之间因日常琐事引发的朋友圈名誉权侵权纠纷,网络社交空间的名誉侵权认定,在司法实践当中有着严格的法定构成要件,并非只要发布带有情绪化的文字内容,就必然构成名誉侵权。我方两名当事人与原告系同班同学,其中一名我方当事人还和原告属于同一寝室室友,几人长期共同学习生活,日常相处过程中因为饲养宠物相关琐事,逐步积累矛盾。纠纷爆发当日下午,原告率先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使用字母代称指向我方其中一名当事人,发表带有负面情绪、指责意味的言论。当晚,我方其中一名当事人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回复性文字,文字当中包含部分情绪化、贬损类表述,同时附带聊天截图,该朋友圈设置为仅微信好友可以查看,属于相对封闭社交圈层,并没有向全网公开传播。另一名我方当事人并未编辑、发布案涉朋友圈内容,仅仅出现在截图头像当中。
原告看到朋友圈内容之后,认为该条朋友圈捏造事实、侮辱诽谤自己,文字当中出现的部分负面词汇对其人格造成严重伤害,主张该内容在校园内部大范围传播,造成自身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精神遭受巨大打击,前往医院进行精神科就诊,产生医疗开销。原告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组织各方调解,但是各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方案。随后原告提起名誉权纠纷民事诉讼,将两名我方当事人一并起诉,主张两名被告共同实施名誉侵权行为,要求删除内容、朋友圈公开置顶道歉,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律师费,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用。
接受委托代理两名被告之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双方朋友圈发布完整原文、发布时间、发布载体、朋友圈权限设置、报警记录、就诊病历材料、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本案代理面临两大难点,第一,区分影射型名誉侵权的司法认定标准,朋友圈没有写明原告完整姓名,只是使用情绪化描述,需要判断普通朋友圈好友能否仅凭发布内容直接、排他识别指向特定原告;第二,微信朋友圈 “仅好友可见” 属于封闭社交场域,区别于抖音、微博等完全公开网络平台,传播范围有限;第三,区分真正发布侵权内容的主体,另一名我方当事人仅仅头像出现在截图,没有参与编辑发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即便文字有部分不妥表述,也要区分 “言语不妥” 和法律意义上 “名誉侵权” 二者边界,名誉侵权的核心法定后果是受害人客观社会评价发生实质性降低。
庭审当中,原告提交就诊记录,主张因为朋友圈内容造成其患上心境情感障碍,以此证明损害后果。代理律师针对全案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其一,案涉朋友圈没有使用原告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唯一身份标识,普通好友如果不提前知晓寝室矛盾背景,无法单纯依靠朋友圈文字直接锁定就是本案原告,达不到影射侵权 “正向识别” 的法律要件;其二,朋友圈仅限定好友可见,属于封闭社交空间,原告没有提交朋友圈转发、截图外传、校园大范围传播的客观证据,无法证实社会公众对其评价实际降低;其三,案涉纠纷起源于原告率先发布朋友圈进行情绪宣泄,双方存在互相言语冲突的背景;其四,第二名我方当事人没有发布案涉朋友圈,仅仅头像出现在配图截图之中,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同时向法庭说明,我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删除涉事朋友圈内容。代理律师同时向法庭说明,我方当事人的朋友圈个别措辞确实存在不妥之处,违背同学相处文明交往的原则,但言语不妥不等于民法典规定的名誉侵权,二者法律评判标准并不等同。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我方两名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结果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案涉朋友圈当中部分内容存在侮辱诋毁性质,行为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但朋友圈没有明确指向原告,朋友圈属于相对封闭社交空间,原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社会评价实际发生降低,名誉权侵权要件不能全部满足。同时,没有证据证明第二名被告参与朋友圈编辑、发布行为,与本次纠纷无直接关联。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案件总结
网络名誉权是高频人格权纠纷,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只要对方在社交圈说了难听的话,就一定构成名誉侵权。但民法典名誉侵权有着完整的构成要件:要有侮辱诽谤行为、能够明确指向特定人、造成客观社会评价降低、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全部要件同时满足,才能够认定侵权成立。本案朋友圈属于仅好友可见的封闭空间,没有实名指向,也没有证据证明内容向外扩散,即便个别语言措辞欠妥,法院也没有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庭审当中,我们一方面不回避我方当事人言语存在不妥的客观事实,不强行洗白;另一方面紧扣名誉侵权法定构成要件逐项抗辩,厘清 “道德层面有错” 和 “法律层面侵权” 的边界,同时厘清两名被告不同行为,把没有发布朋友圈的当事人从责任当中剥离,最终实现全部诉请驳回的裁判结果,避免两名当事人承担赔礼道歉、金钱赔偿的法律后果。本案也提示,即便私人朋友圈,也应当理性克制,谨慎发表情绪化言论,避免引发人格权诉讼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