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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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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贺成律师 在线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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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股东会会议记录的民事合同法律性质,结合关联生效裁判文书完成举证,在项目土地手续存在客观障碍的前提下,争取到房产交付胜诉判决,固定资产权利,为后续强制执行程序提供完整法律依据。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湖北省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08/28 

代理身份:原告

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曾经是案涉置业开发企业的股东,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运营本地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全部股东到场参会之后签署书面《会议记录》,这份文件对工业园一期项目资产处置、分配模式、费用承担、房产交付做出完整约定,实质构成公司股东之间的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根据该股东会会议记录的约定,工业园一期项目整体打包交由我方当事人经营处置;同时约定一期项目涉及的征地、税费、土地证办理全部相关费用,全部由公司二期项目出资承担;同时对一期、二期项目之间款项结算返还也作出明确约定。

股东会文件签署生效之后,我方当事人严格按照会议记录的约定,向其他股东支付对应款项,履行完毕自身合同义务。但是目标公司后续并未完整履行房产交付义务,除了羽毛球活动中心、物业大楼、招商中心三处房产仍然由被告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其余 168 套房产完成交付,我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处置。我方当事人多次和公司沟通,要求交付剩余三处房产,同时要求公司按照约定承担征地办证费用,配合办理全部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但公司始终予以推诿拒绝。

协商沟通完全无效之后,我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接受委托之后,我面临本案几个核心难点:第一,本案核心证据是股东会《会议记录》,并非制式的书面承包合同,需要论证这份股东会文件具备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对签约的公司具备约束力;第二,部分房产已经交付,被告抗辩已经完成全部交付义务,需要举证证明三处房产并未交付;第三,案涉工业园项目土地手续存在历史遗留的客观障碍,该背景会直接影响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我全面调取证据材料,包括股东会会议记录原件、一期房屋分配情况表、各位股东领取款项的领款凭证,还有本案之前经过一审、二审的关联案件判决书。之前的关联诉讼已经处理过一期、二期之间返还款项的纠纷,裁判文书可以佐证股东会会议记录真实有效,股东各方均按照该文件实际履行。庭审当中,围绕股东会会议记录的法律性质发表代理意见,该文件不只是股东会内部议事记录,同时设定公司对外的权利义务,构成合法有效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司应当遵守履行。同时结合双方庭审当中的自认事实,确认除三处房产之外其余房屋已经交付,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剩余房产交付义务。同时向法庭如实陈述项目土地手续现状,客观向法庭分析办证诉求的现实障碍,由法庭依法进行裁量。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我方交付全部案涉商业经营用房,并且协助办理全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2、如若无法完成房屋交付以及办理不动产权证,则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我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且自款项支付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定,全部股东签字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属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三十日之内,向我方当事人交付羽毛球活动中心、物业大楼、招商中心三处房产。受案涉项目土地审批手续历史遗留问题限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尚不成就,驳回我方办理产权证以及返还大额款项、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高额受理费,由原被告双方按照胜败诉比例进行分担。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公司股东之间复杂的内部承包、资产分配纠纷,证据形式特殊,没有正式签署《承包合同》,核心依据仅仅是股东会会议记录,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会单纯将该文件认定为公司内部议事文件,不认定为民事合同,代理的首要工作就是论证这份文件同时具备民事合同效力,对公司产生约束力。本案的客观现实障碍是项目土地手续不完善,所以办证诉求无法得到支持,诉讼不能只看理想状态下的诉求,也要尊重项目客观现状。本案虽然没有实现办证、退款的诉求,但是成功拿到三处房产交付的生效判决,固定实体财产权利,判决书生效之后,如果被告仍然拒不交付,我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后续财产权益落地打下坚实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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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贺成,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一直专注于合同、婚姻家庭、房产、债权债务、股权、公司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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