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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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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贺成律师 在线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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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练运用诉前司法确认特殊程序,谈判阶段增设违约惩戒保障条款,不经过完整诉讼审理程序,取得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法律文书,快速固定我方债权,避免二次诉讼,大幅压缩当事人维权周期,降低诉讼经济成本。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3/02/14 

代理身份:申请人

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与某市场经营主体达成项目合作意向,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合作费用,后续在项目推进落地过程中,双方对项目实际执行标准、成本分摊、收益分配产生重大分歧,合作无法继续开展,双方就已经缴纳的合作费返还问题产生激烈的合同纠纷。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首先尝试自行协商沟通,但双方在退款金额、退款时间、违约追责方面始终无法达成统一意见,若直接向法院提起正式民事诉讼,需要经历立案、送达、举证、开庭、判决等完整诉讼流程,不仅需要投入大量时间成本,同时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后续若对方拿到生效判决之后拒不履行,还需要再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整体维权周期漫长。基于上述现实考量,当事人决定选择诉前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向当地民商事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希望通过非诉讼途径化解矛盾。

当事人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处理本次纠纷,接受委托之后,我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双方全部合作资料,包括合作沟通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作协议文本、项目往来函件,厘清整个合作的来龙去脉,固定案件全部基础事实。在调解中心组织的多轮线上、线下调解会谈之中,对方一开始只同意分期返还部分款项,并且拒绝设置逾期违约的惩罚条款,意图即便到期不付款也不需要承担额外责任。我结合民法典关于调解协议、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向调解中心以及对方代理人充分释明法律后果,向对方阐X如果调解方案没有违约约束,对于我方当事人没有实质保障。经过多轮谈判博弈,双方逐步缩小分歧,就返还的总金额、付款时间、收款账户、逾期违约后果达成初步方案。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普通民间调解协议仅属于民事合同,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旦义务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我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只能重新起诉,前期调解全部白费。因此,在调解协议文本定稿阶段,我坚持将高额违约金条款写入调解协议,同时明确一旦逾期,我方可以按照包含违约金在内的全部债权余额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之后,我协助当事人整理司法确认全套申请材料,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确认,把调解协议转化为具备强制执行力的生效司法文书,完成全部立案审查流程。

我方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调解中心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对方主体严格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返还全部合作费;若对方未按期足额履行,则需要向我方支付约定违约金,我方有权就全部剩余债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方自愿放弃本案项下其他的主张与争议。

案件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案涉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裁定书同时明确,义务人如果拒绝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我方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次提起诉讼。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诉前调解 + 司法确认的非诉化解纠纷案例,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就万事大吉,忽略普通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这一关键点。本案代理工作并非简单代为提交材料,核心工作集中在调解谈判的全过程,从事实梳理、证据固定,到谈判中争取足额退款,再到设置逾期违约金的保障条款,最后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完成效力固化,每一步都关系到当事人后续能不能实际拿到款项。如果仅仅达成调解,没有走司法确认,后续对方违约,当事人又要重新走完整诉讼,前期调解的时间全部浪费。本案借助诉前调确程序,跳过冗长一审二审流程,快速将当事人的债权固化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裁定,极大降低当事人维权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高效实现当事人回款的核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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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贺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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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贺成,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一直专注于合同、婚姻家庭、房产、债权债务、股权、公司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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