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X与杨X乙系夫妻。因赵XX及其父母赵XX、毛XX无某市购房资格,为给赵XX准备婚房,便与亲戚刘XX约定借名买房。2014年5月,刘XX与案外人郑XX及某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大厦某栋某室的房屋,总价100余万元。首付款及居间费由赵XX、毛XX转账给刘XX代为支付。同年6月,刘XX以该房屋向某银行深圳市分行抵押贷款70余万元。此后,房屋贷款均由赵XX、毛XX及赵XX夫妇实际偿还。房屋交付后,一直由赵XX等人实际占有使用、出租收益,并由毛XX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等。
2023年,刘XX擅自将案涉房屋二次抵押给某银行深圳XX,担保债权160万元。赵XX、杨X乙多次要求刘XX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遭拒,遂委托卢建军律师团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房屋代持关系、确认两原告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并判令被告配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赵XX、杨X乙与被告刘XX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代持法律关系;二、若存在代持关系,原告是否有权要求确认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焦点一,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交易流水、证人证言、录音证据以及物业缴费凭证等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系赵XX、毛XX实际出资,并由原告方偿还贷款及实际占有使用。被告未能提供反证,法院认定赵XX与刘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代持法律关系。关于焦点二,因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无法以事实上的借名协议直接否认物权登记,故不支持确认所有权的诉请。同时,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且存在禁止转让约定,原告未举证证明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或代为清偿债务,故不支持办理转移登记的诉请。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赵XX与刘XX之间存在房屋代持法律关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