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餐饮公司、蔡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某餐饮公司达成厨房设备承揽合同,原告依约完成设备制作与安装等工作,但被告某餐饮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项。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卢建军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某餐饮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6万余元;判令被告蔡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五千元及诉讼费、保全费等。法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欠款金额及违约金的认定。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按每日0.5%标准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是否具备合同依据与事实基础,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需要调整。其次,关于连带责任的承担。被告蔡X作为被告某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审查是否存在公司人格否认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等法定情形,或者其个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最后,关于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保全费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范围,是否应由被告方承担。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协商。
【裁判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五千余元,共计7万元。原告同意该款项由被告分七期支付,自2026年4月至10月,每月月底前支付1万元。二、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九百余元,共计两千余元,由原告负担。三、若被告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权利义务终结;若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原告在扣除已付款项后,有权就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LPR四倍标准自2025年10月10日起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