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县人民法院于202X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某酒店存在厨具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全部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拖延支付。原告遂委托卢建军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尾款2.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一千余元(以2.8万余元为基数,自202X年4月29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X年5月19日),并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六千元,上述金额暂合计3.5万余元。被告某酒店的投资人林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参与了诉讼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某酒店拖欠原告某公司厨具货款的具体金额及违约事实的认定;二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起算时间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三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沟通与质证。原告卢建军律师团队通过梳理双方交易记录、送货单、对账单及催款通知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及违约行为,明确了被告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裁判结果】
经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某酒店拖欠原告某公司厨具货款3万元,被告分8期清偿,即被告应于202X年7月起的每月30日前清偿3750元,直至202X年2月10日前清偿原告全部货款;二、如被告某酒店未按以上协议内容履行清偿义务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应立即清偿剩余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货款并计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202X年5月29日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自未付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按调解协议内容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因以调解方式审结减半收取三百余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