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0月,原告李XX的法定代理人张X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的房屋,总价91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1月18日前交房,逾期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上限为总房款的10%;同时约定交房后720日内协助办证,逾期每日支付50元违约金。原告付清全款后,被告直至2023年12月29日才实际交房,逾期771天。交房时,被告要求原告签署五年物业费免交函(价值1.6万余元)作为补偿,否则不予开通水电。原告被迫收楼后,因认为免交物业费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遂委托高观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逾期交房违约金7.4万余元,并限期配合办证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争议焦点】
1. 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及被告以免除物业费形式抵扣的违约金是否应予扣减;
2. 被告是否存在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为9.1万余元,扣除已免除的1.6万余元物业费,原告主张剩余违约金7.4万余元合理有据,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办证,因原告已自行向相关部门提交材料并办结不动产登记,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4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请。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纠纷,特别是涉及开发商以减免物业费、赠送车位等方式抵扣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效力认定及损失填补问题。
【服务指引】
购房者在遭遇开发商逾期交房时,若开发商提出以物业费抵扣违约金,应审慎评估该抵扣金额是否足以弥补实际损失。若抵扣金额不足,仍有权就差额部分主张违约金。同时,对于逾期办证问题,购房者应密切关注办证进度,在开发商怠于履行义务时,可依法自行申请办证或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