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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修旺律师代理某合同纠纷案胜诉,成功驳回原告三百余万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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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赵修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面对原告提交的书面《转让协议》,赵律师敏锐抓住签名非本人所签且无授权的核心瑕疵,从根本上否定协议效力。同时,赵律师巧妙运用公司财务控制权归属、后续新决议的矛盾点以及原告长期未催款等反常事实,构建严密的证据链,证明双方未达成真实合意。其精准的抗辩策略成功说服法院,最终全面驳回原告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情经过

X年X月X日,原告A、B、C、D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甲、乙向原告退还酒店装修工程款和垫付款306万余元及利息;2.被告甲、乙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万余元;3.被告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请,要求第三人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诉称:X年X月X日,四原告与三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某酒店管理公司整体转让给被告甲、乙,转让标的包括房屋租金、物业费、消防工程、酒店装修及股权等。协议约定被告需退还原告装修款291万余元及垫付款14万余元,合计306万余元,于30个月内退还。原告已履行义务并配合股权变更,但被告拒绝付款,构成违约。

被告甲辩称:未签订《转让协议》,也未授权他人代签,协议对其不生效。其仅为工商登记股东,实际财务由原告代表掌管。X年X月X日各方签订新《股东会决议》明确了股份,应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乙辩称:未签订《转让协议》,仅以名义在工商登记,不参与经营管理,不享受分红,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丙辩称:主合同未成立生效,担保条款亦未生效。且保证期间约定不明,部分债务已过保证期间。

第三人丁XX:酒店由其装修,原告还欠其200万元装修款,纠纷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涉案《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对被告甲、乙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2. 各方当事人是否就涉案306万余元款项的承担主体及支付方式达成了最终的真实合意。

3. 结合各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及日常经验法则,原告主张的退款请求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办案经过

赵修旺律师接受被告甲的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开展了详尽的代理工作:

首先,精准切入合同效力瑕疵。赵律师仔细审查原告提交的《转让协议》,发现协议上“甲”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且原告未能提供任何授权委托证据。赵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即使由他人代签,在无授权的情况下,该代签行为对甲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从根本上动摇了原告主张权利的合同基础。

其次,深挖实际履行中的矛盾点。赵律师通过梳理公司工商档案及内部文件,向法庭提交了X年X月X日各方签订的《原某酒店管理公司股东会决议》。该新决议显示,各方仍在按股权比例筹集资金用于支付租赁及物业费。赵律师据此有力论证:如果原《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原告退出经营后无权也无需再出资,新决议的存在直接证明各方并未实际履行原协议,原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已被后续行为实质性变更或否定。

最后,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击破原告诉请。赵律师敏锐指出,原协议约定自X年X月X日起每月退款10万元,但自协议签订至起诉近三年时间里,原告从未提供任何催款证据。赵律师在庭审中强调,对于306万余元的巨额款项,普通民众在对方长期违约的情况下不可能不多次催要,原告“三年不催款”的行为严重违背常理,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并未达成最终共识。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赵修旺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第一,从协议签订看,X年X月X日的《股东会决议》约定款项由第三人承担,而X年X月X日的《转让协议》又约定由被告甲、乙承担,责任主体不一,可见双方未达成最后共识。

第二,从履行情况看,协议签订后仅办理了股权变更,未移交主要资产和财务账本,不符合常理。且X年X月X日的新《股东会决议》约定原告按份额出资,与原协议约定矛盾。

第三,从追索债权看,协议约定每月退款10万元,但近三年时间原告无证据证明催要过款项,与普通人催要大额款项的习惯不符。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各方关于涉案306万余元没有达成最后协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B、C、D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四原告共同负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股权转让与债务承担交织的复杂商事纠纷。案件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书面协议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履行行为和真实意思表示为准”的裁判规则。赵修旺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合同成立的要件,巧妙利用后续决议的矛盾点以及原告长期不催款的反常事实,成功推翻了表面不利的书面协议。本案为处理类似“名为转让、实为其他”或“书面约定与实际履行脱节”的商事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参考,彰显了实质重于形式的法律精神。

 

六、适用场景

本案代理思路及裁判规则广泛适用于以下场景:

1.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特别是涉及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代签协议,以及股权交割与实际经营管理权移交不一致的情形。

2. 合同效力与履行认定纠纷:当书面合同条款与当事人后续的实际履行行为、补充协议存在重大冲突时,用于抗辩合同未实际生效或已变更。

3. 债务转移与担保责任纠纷:在主合同效力存疑、债务承担主体约定不明,或债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如长期不催款)的情况下,用于免除担保人或名义债务人的责任。

 

七、案件总结

在复杂的商事交易中,书面协议并非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绝对依据。当协议约定与实际履行行为存在重大矛盾,且存在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的履约表现(如巨额债务长期不催要)时,法院会综合认定双方未达成真实合意。作为代理律师,在面对看似不利的书面证据时,不应局限于文本本身,而应具备敏锐的洞察力,深入挖掘交易背景、实际履行细节及后续行为,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和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寻找推翻不利表象的突破口,从而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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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修旺,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士学位。现为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赵修旺律师2012年大学即考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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