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X年X月X日,原告某贸易公司与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X万余元,购买了某农场位于某市某路某号的一块面积为X平方米的土地。X年X月X日,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两原告颁发了某国用(X年)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两原告享有该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X年X月X日,被告某市政府作出某政处(X年)XX号决定,违法收回了该证项下X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两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X年X月X日自行撤销了该收回决定。然而,被告此前已将该宗地包含在挂牌出让的地块中,并于X年X月X日与某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总价X万余元。随后,被告违法向某公司颁发了某国用(X年)第XXXX号土地证,该证包含了原告享有使用权的X亩土地。某公司取得土地后,又拆分转让给周X等X多户人使用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原土地证被注销,客观上已无法返还。
两原告为维权,历经多次行政诉讼。X年X月X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被告颁发某国用(X年)第XXXX号土地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以土地不具备返还条件、赔偿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返还土地和折价赔偿的诉求。X年X月X日,两原告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被告于X年X月X日作出某政赔字(X年)X号不予赔偿决定。两原告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二、争议焦点
本案重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 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被告辩称原告已在之前的行政诉讼中提出过赔偿请求并被驳回,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
2.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告持有的土地证无档案、存在一地两证、取得程序不合法,且土地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被告未侵占土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原告主张按现行市场价值评估赔偿X万元/亩,共计X万余元;被告则主张不予赔偿。
三、办案经过
赵修旺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这起历经多年、程序繁复的历史遗留案件,迅速理清思路,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首先,针对“重复诉讼”的抗辩,赵修旺律师指出,前案仅确认了发证行为违法,并未实质解决赔偿诉求,本次诉讼是基于确认违法后提起的独立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其次,针对被告“一地两证”的辩解,赵修旺律师在庭审中通过详实的证据链条,明确向原告释X并当庭确认,原告始终仅持有某国用(X年)字第XXXX号一本土地证,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证被依法撤销或存在一地两证的情形,从而推定原告土地证合法有效。
最后,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赵修旺律师敏锐地指出,原告主张按现行市场价评估缺乏法律依据。为此,律师转变策略,依据《国家赔偿法》关于“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的规定,调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律师主张,应以该确认书中包含原告土地在内的总成交价款X万余元,除以总面积X亩,得出每亩均价X万余元,再乘以原告被违法出让的X亩,计算出应得赔偿金,并依法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这一专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策略,最终被法院全盘采纳。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支持了赵修旺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
1. 被告某市政府向原告某贸易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金X万余元;
2. 被告支付利息(以X万余元为基数,按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自X年X月X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不计算复利);
3.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行政机关违法登记发证导致土地被善意第三人取得且无法返还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法院确立了以“挂牌出让成交价款”作为赔偿依据的裁判规则,并支持了资金占用利息,有效防止了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而获益,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类似历史遗留的土地行政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以下场景:行政机关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违法颁发土地证,导致相对人合法土地被挂牌出让并由善意第三人取得,客观上无法执行回转或返还土地,相对人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
七、案件总结
本案时间跨度长、历经多次审理,维权过程异常艰辛。在赵修旺律师的专业介入下,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分析和务实的诉讼策略,成功打破了被告的无理抗辩,将抽象的“违法确认”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赔偿”。这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更彰显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对公民财产权的坚实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