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尚响军律师代理唐XX敲诈勒索案获不起诉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成都专业刑事律师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尚响军律师团队 在线
北京首信(成都)律...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尚响军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尚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针对唐某甲中途离开、未直接参与索要财物的情节,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其次,尚律师积极协助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指导唐某甲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成功促成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最后,尚律师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专业的沟通,提交详实的法律意见,最终促使检察院采纳辩护观点,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有效避免了当事人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被不起诉人唐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5月16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唐XX与同案人员李XX等人,使用手铐等工具将被害人王XX强行带走。在此过程中,唐XX等人还将王XX的朋友杨XX(案发时16岁)、杨XX(案发时14岁)强制带上车辆,并没收了三人的手机,随后车辆行驶至某县某镇某村某员工宿舍内。唐XX将王XX等人送至某县后便离开现场。此后,同案人员李XX等人以王XX强奸税某甲为由,要求王XX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万余元。2021年5月23日8时许,杨XX、杨XX离开该员工宿舍;同日时许,王XX离开并筹集财物;同日18时许,被害人王XX向税某甲微信转账四百余元。

本案由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XX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2年5月16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依法告知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不起诉人唐XX的行为定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

第一,关于行为定性与共同犯罪的认定。唐XX虽在将被害人送至某县后离开,未直接参与后续索要赔偿款的具体行为,但其前期参与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没收通讯工具等行为,客观上为同案人员后续实施敲诈勒索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帮助。检察机关据此认定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第二,关于量刑情节与起诉必要性的考量。唐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参与程度、所起作用大小,以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决定其刑事责任轻重的关键。唐XX是否具有坦白情节,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条件,是控辩双方及检察机关审查的重点。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唐XX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其犯罪情节轻微。唐XX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某县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对唐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尚响军律师团队
尚响军律师团队
您是否要咨询尚响军律师团队?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9
尚响军律师团队
15101201****1105 执业认证
  •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 高级合伙人
  • 刑事辩护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晖南路 169 号 ACC 中航城市广场 B 座 2009 室
尚响军律师,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现任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专业擅长刑事辩护、...
  • 130 3667 0168
  • 1303667016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