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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端宁律师代理韦XX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改判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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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韦端宁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通过深入剖析证据链条,指出原审认定诈骗罪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证据不足的缺陷,成功将罪名由诈骗罪辩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次,敏锐捕捉到涉案款项已全部退回、未造成实际损失等从轻情节,结合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降刑。韦律师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最终促成二审改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韦XX原系某公司工作人员,受雇参与某区某项目的动迁工作,负责收集被拆迁户材料、草拟补偿协议等。2011年,韦XX在经办被拆迁户梁XX、梁XX的动迁事宜时,收集了含有虚假安置人口的户口材料并草拟协议,致使梁XX、梁XX分别骗得拆迁补偿款34.8万余元和19.8万余元。事后,韦XX收受梁XX、梁XX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2万元。案发前,涉案拆迁补偿款已被全额退回。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韦X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万元。韦XX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韦XX的行为定性及量刑。上诉人韦XX及其辩护人韦端宁律师提出:1. 韦XX与梁XX、梁XX无诈骗合意,虚假材料由他人提供,其仅负责收集;2. 韦XX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获取补偿款后收受好处费,缺乏诈骗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更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3. 涉案款项在立案前已全部退回,未造成实际损失,请求依法改判。检察机关则认为一审定性正确,建议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韦XX制作虚假材料及与他人通谋诈骗的证据不足。韦XX作为动迁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具备权钱交易性质,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改变定性的意见。同时,鉴于韦XX归案后如实供述,且立案前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韦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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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端宁,男,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南宁市律师协会教育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广西警察学院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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