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郭X(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与被告王X(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于2002年7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2年12月28日生育长子王X甲,于2008年6月15日生育长女王X乙。现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郭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冬辉等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诉讼请求包括: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王X甲、婚生女王X乙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某AXXXXX号大运牌摩托车一辆及某AXXXXX号长城牌汽车一辆。被告王X答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主张两名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需支付抚养费10万余元,且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摩托车及汽车均归被告所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原告主张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而被告则要求取得两名子女的抚养权,并要求原告支付大额抚养费。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方案。原告主张对名下的摩托车及汽车进行平均分割,被告则主张上述车辆均归其个人所有。双方诉求存在明显冲突,如何平衡双方利益、妥善解决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成为本案审理的核心。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郭X与被告王X自愿离婚;二、婚生子王X甲、婚生女王X乙随被告王X一起生活,原告郭X不给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某AXXXXX号大运牌摩托车一辆、某AXXXXX号长城牌汽车一辆均归被告王X所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郭X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