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洪XX与被告钱X乙系自由恋爱,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共同生活的深入,双方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告洪XX曾于2015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洪XX的诉讼请求。在判决生效后的半年内,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洪XX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洪XX委托李冬辉律师、被告钱X乙委托刘XX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问题。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洪XX主张双方因生活琐事频繁争吵,且前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关系持续恶化,感情已彻底破裂。针对第二个焦点,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及其他潜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一定分歧。被告钱X乙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洪XX对其在婚姻期间的付出及公积金等财产进行合理分割与补偿。李冬辉律师在庭审前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梳理了双方的财产状况,并制定了以调解为主的诉讼策略,力求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妥善化解财产争议。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洪XX与被告钱X乙自愿离婚;二、财产分割及补偿:由原告洪XX于2016年2月29日前付给被告钱X乙公积金分割款及其他补偿款共计4万元,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法院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洪XX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