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钟X甲系未成年人,其父钟X乙与被告万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6月生育一子即原告钟X甲。2012年1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婚生子钟X甲由父亲钟X乙监护并抚养,被告万XX每月需支付抚养费五百元,且约定两年后抚养费标准变更为每月一千元。
然而,在离婚后,被告万XX仅支付了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两千五百元。自2013年4月起,被告万XX便未再向原告钟X甲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随着原告钟X甲年龄增长,生活、教育及医疗等各项开支日益增加,法定代理人钟X乙独自抚养压力巨大。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钟X甲在法定代理人钟X乙的委托下,聘请李冬辉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将被告万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4月起至2018年4月止拖欠的抚养费共计4.6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抚养费纠纷,但在法院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展开协商:
其一,历史拖欠抚养费的金额确认与支付期限。被告万XX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当前经济状况不佳,希望分期支付拖欠的4.6万元;原告方则坚持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其二,后续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随着物价水平上涨及原告成长需求增加,原告方主张按原协议约定的每月一千元标准继续支付,被告对此标准需进行确认。
其三,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被告提出希望在寒暑假期间探望孩子,以维系母子亲情,原告方则需确保探望行为不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与生活规律。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及代理律师的积极沟通与斡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万XX于2018年4月12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钟X甲支付自2013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6万元;
二、由被告万XX自2018年5月起,每月向原告钟X甲支付抚养费一千元,直至钟X甲年满18周岁止;
三、由被告万XX自2018年5月起,每年对原告钟X甲行使探望权1次,具体时间安排在每年的寒假或暑假期间,每次探望期限为15天。
本案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钟X甲自愿承担。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