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3月,原告某商行经营者赵X在被告某公司承包的某小区房屋建设工程中,为其供应五金材料。供货完成后,原告与某公司工地负责人及材料经手人马X对剩余款项进行结算。2022年6月4日,某公司实际施工人印X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某公司欠原告材料款28.6万余元,并约定了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被告逾期未付款,原告委托后爱东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8.6万余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某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印X对欠款无异议,愿分期支付。被告某公司则辩称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不存在债权债务,欠条系印X个人出具,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印X个人承担。
后爱东律师指出,印X作为实际施工人,以某公司员工身份采购材料,且欠条明确载明某公司为欠款方。某公司将工程交由无资质个人施工,属违法挂靠,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某公司承担。印X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某公司必须承担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印X以某公司员工身份参与买卖,欠条明确某公司为欠款方,某公司作为承包方应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判决:一、被告印X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28.6万余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6月21日起按LPR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减半收取五百余元,由某公司负担四百余元,另一某公司负担一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