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1月至12月,邓某在境外指挥组织下,被告人黄XX、李XX、郑XX等人在某市等地组织马XX等人办理商业银行银行卡,随后将上述人员带至某省某市等地,按照邓某安排交由被告人王XX、张XX等人。该团伙使用上述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过账洗钱,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经核实,多名卡主银行卡过账金额从2万元至140万余元不等,涉及全国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021年11月,被害人朱XX被诈骗团伙以网上理财投资方式骗取115万余元,其中部分被骗资金通过涉案银行卡过账。案发后,郑XX、李XX主动投案。各被告人非法获利4千元至1.6万元不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罪名定性及量刑情节。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第一,本案定性应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XX仅参与某市跑分活动,主观上不确定案涉资金为既遂的犯罪所得,客观上跑分帮助行为发生在被帮助犯罪事实过程中,属于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第二,指控张XX参与某市区跑分活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查清具体时间、地点、次数及金额,不足以认定情节严重。第三,本案辨认程序存在严重违法,部分鉴定文书未告知被告人,侵犯诉讼权利。第四,张XX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建议量刑10个月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回应:各被告人形成分工明确的转账团伙,上游诈骗行为已实施完成,被告人的行为系对诈骗所得的转移,应认定为掩隐罪;各被告人行为系团伙犯罪链条一环,犯罪数额按团伙总额认定;张XX等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于辨认程序,侦查机关已出具情况说明,符合工作实际。综合各被告人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6万元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等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