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二、案件背景
原告田X从事肉鸭养殖,与某食品公司业务人员刘X开展养殖合作。双方约定,食品公司回收成品鸭并支付养殖费用,被告刘X个人另行向养殖户支付养殖补贴。在成品鸭完成回收之后,公司正常结算了养殖费用,但被告刘X未兑现补贴承诺。经过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确认欠付补贴款合计5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委托娄恩浩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开庭时,被告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缺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核心案件争议
1.案涉补贴属于公司义务,还是被告刘X的个人债务;
2.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欠款的有效依据;
3.被告拒不参加庭审,原告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
4.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田X补贴款5万余元;
2.被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以5万余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止,按一年期 LPR 计算;
3.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刘X负担;
4.本案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四、娄恩浩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整理结算凭证,固定完整债权证据链
收集两份欠条原件、养殖合作相关事实材料,梳理合作模式、补贴约定、结算过程,明确欠条由被告个人出具,债务主体为被告本人,夯实债权成立的证据基础。
2. 厘清法律关系,论证属于被告个人债务
代理意见指出,虽然被告是食品公司业务人员,但案涉补贴是被告个人向养殖户作出的承诺,欠条由被告个人出具,明确其为债务人,该笔欠款不属于公司债务,应当由被告个人承担全部付款义务。
3. 明确诉讼请求,主张本金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除主张全部补贴本金之外,依据民法典违约责任相关规定,提出被告逾期拒不付款构成违约,应当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 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保护养殖户的资金利息损失。
4. 应对被告缺席庭审,充分完成庭审举证
被告拒不到庭,律师当庭提交全部书证,完整陈述案件事实,对欠条形成背景、交易习惯、欠款由来进行说明。在被告放弃答辩、质证权利的情况下,推动法庭采信原告一方全部有效证据。
5. 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一审终审快速维权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程序,律师结合案件标的选择对应诉讼程序,帮助养殖户不用经过二审程序,快速拿到生效胜诉裁判,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奠定法律依据。
五、适用咨询场景
1.种植、养殖回收合作,业务人员个人承诺补贴,事后拒不兑现;
2.双方结算完毕,对方出具欠条,但到期拒不支付欠款;
3.债务人躲避、拒收传票,开庭拒不到庭,需要进行缺席诉讼;
4.标的金额符合小额诉讼条件,希望快速拿到生效判决;
5.农业养殖合作纠纷,需要追回欠款同时主张逾期利息。
六、法律服务指引
在种植、养殖合作当中,业务人员口头承诺的补贴,一定要落实为书面欠条、结算单据,明确债务人是个人还是企业。遇到欠款人躲避、拒不出庭的情形,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可委托娄恩浩律师代理,梳理证据、确定适格被告,合理主张本金及逾期利息,借助小额诉讼实现高效维权,拿到生效判决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