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3月,被告杨X雇请原告伍X在其承包的某市某区多个工地提供劳务。期间,杨X支付了部分劳务工资。2022年4月4日,双方进行结算,杨X确认尚欠伍X劳务工资5.1万余元,并出具欠条,约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嗣后,伍X认为结算金额有误,实际应欠5.5万余元,遂将欠条金额涂改。但杨X逾期未付款项,伍X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伍X委托廖嘉洋律师诉至某法院,诉讼中伍X自愿以原始欠条载明的5.1万余元为准主张权利,并要求杨X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担诉讼费。杨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的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合法合理。针对欠款金额,虽然原告曾单方涂改欠条金额,但在诉讼中自愿以原始欠条载明的5.1万余元为准,且被告在通话录音中对此金额无异议,故欠款事实清楚。针对逾期利息,欠条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被告逾期未付构成违约,理应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及被告尚欠劳务工资5.1万余元的事实。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主张以原始欠条金额为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未支付,必然造成原告资金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即2023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X给付原告伍X劳务工资款5.1万余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百余元由被告杨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