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7月6日,原告赵XX以被告一某地质工程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二某局签订《施工合同》,承包某滑坡治理工程,合同总价851万余元,工期180天。2018年1月12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2019年1月,某咨询公司对工程进行竣工审核,审定金额为837万余元。2023年3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对账单,确认截至2020年3月30日,被告二尚未向被告一拨付工程款41万余元,被告一已向原告及指定第三人支付工程款合计770万余元。因二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初始诉请被告一支付工程款66万余元及利息,被告二在未付工程款41万余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后经现场核算,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总金额为50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剩余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责任主体。原告主张被告一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二作为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一辩称,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承诺承担项目全部对外债务,且双方资金往来已对账清楚,被告一在已收工程款795万余元范围内仅同意再拨付9万元,此后项目款项结清。被告二辩称,同意在发包方未拨付的41万余元款项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但项目现有对外债务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与发包方无关。
【裁判结果】
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一某地质工程公司于调解书落款日期次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赵XX支付工程款9万元;二、被告二某局于调解书落款日期次日起十五日内,在未拨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赵XX支付41万余元;三、现存案涉项目对外债务由原告赵XX承担,二被告不承担案涉工程的其余对外债务。本案诉讼费四千余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经法院确认,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