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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凭微信催讨记录胜诉,全额支持租赁设备租金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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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凭微信催讨记录胜诉,全额支持租赁设备租金及违约金

 

一、案件详情

 

李秀萍律师接受【甲公司】(设备租赁企业)委托,代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多份设备租赁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工程项目出租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机械设备,合同明确约定租金计算标准、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设备完成安装投入项目使用,项目完工之后设备拆卸离场。项目的项目经理和【甲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完成租金核对,确认尚欠几万租赁费用。之后,【甲公司】工作人员持续通过微信向项目负责人进行催讨租金。但是【乙公司】一直拖延,拒不支付剩余租赁租金。

 

李秀萍律师接受委托,整理多份设备租赁合同、设备安装检验报告、拆卸告知文件、项目经理微信聊天记录,包括租金对账记录、多轮催讨租金的完整聊天记录,向人民法院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全部欠付设备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

 

案件开庭审理,【乙公司】出庭应诉,提出核心抗辩意见:案涉租赁款项履行期限早已到期,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同时主张原告提交的欠款明细证据不足,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

 

李秀萍律师针对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发表重点代理意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原告在法定时效之内,多次向被告方项目负责人进行租金催讨,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本案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项目经理属于被告方项目工作人员,其对账、接收催款信息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乙公司】;同时结合设备安装、拆卸书面文件,和微信对账金额可以互相印证,证实欠款金额真实;合同约定违约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过高情形。

 

法院审理采纳李秀萍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微信催讨记录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据合同、设备安拆资料、微信对账记录,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全部尚欠设备租金,支持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拿到判决后,李秀萍律师向当事人解读判决,并且指引后续强制执行相关流程。

 

二、案件总结

 

1.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项目项目经理微信进行对账、接收债权人催款信息,法律后果归属于项目所属企业,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2.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关键证据,设备安装检验报告、拆卸告知文件,可以佐证租赁实际发生、租赁周期,和微信对账记录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3.诉讼时效抗辩是商事案件常见抗辩点,企业在业务完结之后,应当注意留存每一次向对方催讨债务的书面、电子记录,固定时效中断证据。

4.商事合同中双方自愿约定违约金,不存在显著过高情形的,法院依法予以保护。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拥有建筑设备租赁类商事纠纷的丰富办案经验。本案被告以诉讼时效作为核心抗辩,试图全盘拒付租金。李秀萍律师充分挖掘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结合设备安装、拆卸全套书面资料,有力反驳对方时效抗辩以及欠款不属实的观点,完整证实租赁事实、欠款金额、多次催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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