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沈X乙系朋友关系。2025年5月3日,被告沈X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刘XX提出借款。原告刘XX通过微信支付转账方式向被告沈X乙支付借款3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亦未约定借款利息。此后,原告刘XX通过微信多次催促被告沈X乙偿还借款,但被告沈X乙始终未予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刘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坤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某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沈X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二、在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三、被告缺席审理情况下的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问题。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供了微信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被告未到庭抗辩,法院需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并认定案件事实。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之间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通过微信支付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权利。法院认定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应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法院依法酌定以3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5年8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最终判决:被告沈X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XX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余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00余元,由被告负担。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自然人之间基于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及社交软件聊天记录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特别是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且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情形下,债权人如何通过电子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维护自身权益,具有典型的参考与指导价值。
【服务指引】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建议出借人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及违约责任。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方式转账,务必备注“借款”字样,并妥善保存转账电子凭证及催款聊天记录。若发生逾期,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催收,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诉讼保全、公告送达等法律手段,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