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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格不和分居,张律师调解促成离婚妥善处理财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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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凯律师 在线
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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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调解一次性把离婚、小孩抚养、房子和债务全部处理完毕,不用再为后续债务问题担心,委托人十分满意。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刘XX与李XX自由恋爱,同居后生育一女,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23年11月双方正式分居。刘XX到外省务工,女儿留在老家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在校读书。

  婚后双方共同修建农村平房一套,另各有摩托车一辆;因建房对外存在多笔私人共同债务。

  分居后,刘XX多次提出离婚,但李XX一直拖延不配合办理协议离婚。刘XX遂委托张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希望妥善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夫妻共同房产分割,以及建房所负共同债务问题。

  二、委托诉求

  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2、争取婚生女抚养权,若无法取得抚养权,则抚养费按较低标准承担;

  3、婚后共同修建的农村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个人名下摩托车归各自所有;

  4、如放弃分割财产,则不承担建房产生的共同债务。

  三、争议焦点

  1、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是否能够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愿实现离婚目的?

  2、婚生女已满八周岁,孩子意愿是跟随随祖辈生活,刘XX是否能够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

  3、农村自建房是否可以分割?建房产生的共同债务如何分担?

  4、如何平衡女方放弃部分财产权益与债务承担之间的关系?

  四、承办过程

  1、接待与证据指引

  收案接待中详细梳理恋爱、同居、结婚、分居经过,固定子女、财产、债务事实。指导当事人留存微信沟通记录、房租支付凭证、给孩子付费的转账记录,提示重要支付尽量备注用途,告知离婚案件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到庭参与诉讼。

  2、文书起草立案

  起草民事起诉状,梳理不动产登记证明、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向古蔺县人民法院立案。

  3、参与法院调解协商

  庭审调解阶段,结合孩子长期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孩子本人意愿,与对方及代理人反复协商谈判;重点协商农村房屋、建房债务处置方案,争取实现 “女方放弃房屋份额,建房全部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 的委托人核心诉求,同时协商确定抚养费金额、摩托车归属。经过多轮沟通,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方案。

  五、案件办理结果

  经古蔺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刘XX与李XX离婚;

  2、婚生女由李XX抚养,刘XX自2024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3、婚后共同修建房屋中属于刘XX的份额归李XX所有;两辆摩托车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4、婚姻存续期间建房产生的全部共同债务由李XX负责偿还。

  六、委托人评价

  “多次和对方谈离婚一直被拖延,心里压力很大。张律师把案件风险点给我讲得很明白,指导我保存各类证据。诉讼中没有硬走判决,通过调解一次性把离婚、小孩抚养、房子和债务全部处理完毕,不用再为后续债务问题担心,处理结果符合我的预期,张办事靠谱,值得推荐。”

  七、律师办案评析

  1、起诉离婚并非一定要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是家事案件重要解决方式,可以一次性把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全部一并处理完毕,减少后续二次纠纷。

  2、已满八周岁子女抚养权,需要充分尊重孩子真实意愿。若孩子长期跟随祖父母稳定生活、本人也愿意继续留在当地生活,强行改变生活环境并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法院会将该情况作为抚养权裁判重要考虑因素。

  3、夫妻可以在离婚调解中对财产、债务作出特别约定,一方放弃共有财产份额,约定全部夫妻共同债务由另一方承担。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后续主张,仍有可能向双方追责,清偿之后可以依据离婚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

  4、农村自建房屋离婚分割,因受宅基地性质限制,经常采用 “房屋归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或者一方直接放弃房屋份额的处理模式。

  特别说明:本案为亲办真实案例,当事人仅保留姓氏,案例仅供法律学习参考,个案证据、案情各不相同,不构成同类案件的任何承诺。

  八、承办律师介绍

  张定凯律师,系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张定凯律师专注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擅长离婚诉讼、抚养权、抚养费纠纷、农村婚姻家庭财产、离婚债务处置等家事案件。业务覆盖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同时支持跨区域办案。

  张律师善于运用调解 + 诉讼相结合的方式化解家事矛盾,接待阶段客观告知案件利弊与法律风险,结合当事人诉求制定务实解决方案。


  • 2024-10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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