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谯X与丈夫万X乙于2008年登记结婚。万X乙系被告万X甲、昝X之子。万X乙与谯X婚后与万X甲、昝X长期共同生活,并未分家析产,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混同。2019年9月,万X乙与某陵园管理公司签订墓穴销售合同,出资9.9万余元为父母万X甲、昝X购买墓穴并全额支付。2024年5月,万X乙因病离世。2026年7月,谯X以万X乙隐瞒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二被告用于购买墓地,且该大额支出超出正常赡养义务范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购墓款项9.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万X乙为父母购买墓穴的出资行为性质,以及该行为是否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
原告谯X主张,万X乙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二被告身体健康、另有其他子女,该笔支出超出正常赡养范围,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被告万X甲、昝X在罗文斌律师的代理下提出抗辩:首先,案涉款项支出属于子女合理的赡养孝道支出,具有正当性,未侵害原告合法财产权益;其次,原告早在2019年即已知情,至2026年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此外,被告方申请证人出庭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二被告长期照顾原告子女、承担家庭日常开支,且万X乙生前经营生意曾由二被告垫资200万元,双方存在复杂的家庭财产混同与互助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X乙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分家,二被告平时帮助照顾孙辈并支付家庭日常开支。在此背景下,万X乙为父母提前购买墓穴,符合公序良俗的养老安置安排,属于社会弘扬的正能量。同时,万X乙支付的9.9万余元墓穴费属于当地合理价位,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超额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原告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购墓款的请求,于法无据,且有违人情常理与孝道伦理。至于原告提交的其他债务及冻结款项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谯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