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潘X与被告吴某系邻居,双方房屋原为传统潮汕民居建筑,中间天井部分为双方共用。2016年当地组织旧房拆迁重建,双方协商以中间天井共有部分为中线,各退让一定距离建设,以确保XX与采光。然而,原告潘X诉称,被告吴某枉顾产权范围与邻里约定,在自有产权范围外超建,并在首层砌墙封堵两家房屋之间的通道,上层搭建铁皮、钢结构等构筑物紧挨原告外墙,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通行、XX及采光。经多次沟通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两房屋间搭建的构筑物及建筑物并恢复原状,确保原告房屋的采光与XX。
被告吴某在佘坚娟律师的代理下提出答辩:首先,原告并非案涉房产的合法产权人,其提供的分家书处分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且分家书地址与房产证地址不符,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次,双方房屋均坐西朝东,被告房屋位于原告北侧,根据当地气候与日照特点,被告的搭建行为根本不会影响原告的XX与采光;被告搭建构筑物实因原告重新建房时改变出入方向,并在相邻墙体违规开窗,严重影响被告隐私,被告无奈之下才搭建构筑物以作遮挡。最后,原告房屋的实际建设面积远超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土地面积,系原告自身违法占用天井建房,才导致当前局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原告是否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即其主张的房屋产权是否合法有效;第二,被告的搭建行为是否实质性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包括通行权、XX权和采光权;第三,原、被告双方对房屋中间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抑或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超建影响其XX、采光,要求拆除构筑物并恢复原状。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双方房屋中间通道的土地使用权归被告所有。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中间土地的使用权存在明确的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实质为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综上,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潘X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