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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坚娟律师代理谢X甲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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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铮辉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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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佘坚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提出的“30万元借款转预付款”抗辩,佘律师精准识别其证据链条的断裂点,指出其购房时间与转账时间存在逻辑矛盾,并深刻剖析对方微信聊天记录系断章取义。在二审庭审中,佘律师通过严密的质证意见,成功说服法庭认定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二审维持原判的胜诉结果。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谢X甲与张XX、农XX系买卖合同关系。2022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间,张XX、农XX向谢X甲购买制鞋原辅材料,谢X甲依约交付货物,张XX(别名张某乙)、农XX在44份《出货单》上签名确认,货款共计28.6万余元。因张XX、农XX未支付货款,谢X甲遂委托廖X甲律师与佘坚娟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共同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谢X甲的诉讼请求。张XX、农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曾于2021年向谢X甲转账30万元,该款项原为借款,后双方口头约定转为案涉货款的预付款,故案涉货款已结清。谢X甲在二审答辩中指出,张XX在微信中的回复系偷换概念,结合上下文可看出谢X甲一直在要求付款,有力反驳了预付款的主张。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张XX、农XX主张其与谢X甲存在30万元借款并转为案涉货物预付款的事实是否成立。

二审中,张XX、农XX提交了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其购房资金系自有及贷款,并非谢X甲出借款项,且谢X甲曾向其退还1万元,印证预付款抵扣事实。谢X甲方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购房时间与转账时间存在逻辑矛盾,微信记录系截取,无法证明双方就款项性质达成合意。法院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银行汇款不能完整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在谢X甲否认后,举证责任仍在张XX、农XX。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谢X甲提供的《出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张XX、农XX主张30万元借款转为预付款,但仅提供转账记录,未提供债权凭证。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及转为预付款的约定。因此,张XX、农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XX、农XX需支付谢X甲货款28.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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