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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坚娟律师代理陈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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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坚娟律师 在线
广东铮辉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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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佘坚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开发商以“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瑕疵仅为装修问题”为由推卸逾期交房责任的抗辩,佘律师精准把握“精装房交付标准”这一核心,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固定了61处房屋质量问题的照片、维修清单及微信催办记录等关键证据。在庭审中,佘律师有力论证了“装修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实现拎包入住的合同目的”,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房屋未达到法定及约定的交付条件,最终帮助当事人赢得二审胜诉,全额获赔10.8万余元违约金,切实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陈XX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某公司开发的预售商品房,并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72.6万余元。合同约定某公司应于2020年3月30日前交付房屋,且交付时需出示竣工验收备案等证明文件;若房屋存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出卖人应负责修复后再行交付。2020年7月15日,陈XX现场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入户门猫眼缺失、墙面裂纹、多处瓷砖空鼓、油漆污染等61处问题,遂拒绝收楼并要求某公司修复。此后,陈XX多次通过微信催促修复进展,但某公司直至2022年8月仍在进行瓷砖更换等维修工作,屋内混乱,且始终未通知陈XX办理交房手续。陈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8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房屋质量问题仅为装修瑕疵,不属于导致无法正常居住的重大问题,其仅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承担逾期交楼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某公司是否应当依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某公司主张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质量问题属装修瑕疵,陈XX拒收房屋系放任损失扩大;陈XX则主张房屋存在60多处问题,根本无法达到精装房拎包入住的交付条件,逾期交房责任在于某公司怠于履行修复及交付义务。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房系包含装修项目的精装房,其交付条件除主体结构质量合格外,还存在装修质量验收问题。案涉房屋存在的61处质量问题,包含了合同中约定的需由某公司负责修复后再行交付的情形。虽然某公司曾通知办理收楼手续,但应在陈XX验房并修复问题后才能视为交付。陈XX发现质量问题后一直主动催促修复,某公司未能按期完成修复并办理交房手续,房屋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而处于未交付状态。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认定某公司构成逾期交房并判决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8万余元,事实和法律根据充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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