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于2004年经亲戚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5年1月16日在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陈XX发现王XX游手好闲,双方因性格、生活习惯及观念不合常常发生矛盾。2019年,陈XX发现王XX出轨,王XX亦承认与第三者生育了一名孩子,双方因此产生严重隔阂。2023年,王XX在未与陈XX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将登记在陈XX名下的车辆拿去抵押,导致双方彻底失去信任。陈XX自2023年8月起搬离双方租住的住所,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此前,陈XX曾于2024年1月1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某法院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仍未进行沟通与感情修复,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现陈XX决定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作为过错方的王XX支付精神抚慰金X万元。王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需审查双方在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分居状态及感情修复情况。
第二,被告王XX是否存在婚内出轨等重大过错,原告陈X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主张方需对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重大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需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是否准予离婚,虽然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后因感情不和出现矛盾并分居。在前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一直无法和好并分居生活至今,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原告陈XX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王XX存在婚内出轨且与第三者生育孩子的事实,其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离婚;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