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杨XX原系某新能源公司电池厂厂长。2023年7月,杨XX与王XX共谋,计划将车间拆下未入库的电芯运出售卖。随后,王XX联系唐XX、王X己合伙实施。行动中,杨XX负责告知电芯存放地点和数量,提供叉车钥匙,并负责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协调处理;王XX负责联系买家销赃并与唐XX伪造出门条;王X己负责开叉车装车;唐XX负责通知保安放行。四人配合将5119个电芯偷运出厂,销赃获利53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电芯。杨XX主动退出个人违法所得9万余元至被害单位账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杨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认定,其虽参与共谋并提供便利,但未直接参与销赃及伪造出门条,是否应认定为作用相对较小;第二,违法所得的退赔责任划分,同案犯王XX与杨XX对各自分赃金额及细节供述不一,法院需依法界定两人的共同退赔责任;第三,杨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全额退缴个人违法所得等情节,能否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杨XX与王XX均系犯意提起者,行为积极,不区分主从犯。鉴于杨XX被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个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退赔责任,法院认定杨XX与王XX应共同承担退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