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5月,杨X驾驶小型轿车与康X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后,又与高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胡X)相撞,致三人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杨X、康X负同等责任,胡X、高X无责。杨X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致胡X多处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高X多处挫伤。二原告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3万余元。李志丹律师作为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赔偿责任比例及各项损失的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辩称应扣除二原告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并主张二原告年近八旬不应支持误工费。李志丹律师指出,二原告虽患有自身疾病,但并非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不应减轻侵权人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身疾病不属于被侵权人过错,不应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故对保险公司抗辩不予采纳。针对护理费,法院认定胡X住院期间按2人计算,出院后按1人计算。因二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据不充分,法院对误工费不予支持。此外,法院认定鉴定费属于合理必要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抚慰金9千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某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60%比例赔偿,康X按40%比例赔偿。某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向高X支付赔偿款1.1万余元,向胡X支付赔偿款6.7万余元;康X向高X支付5千余元,向胡X支付4.4千余元。二原告在收到赔偿款后需向杨X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案件受理费由各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