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自2019年起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好医保”医疗保险,双方形成连续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最新一期保险期间自2024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被告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2025年4月25日,原告张X因胃部不适前往某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确诊为“胃窦恶性肿瘤”并接受了相关治疗。治疗后,原告张X及时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完整的理赔申请资料。然而,被告某保险公司却作出拒赔决定。原告张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重大保险金4.2万余元及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1万元,合计5.2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全额承担原告张X主张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津贴。原告张X认为,其按时交纳保费,在保险期间内确诊重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符合理赔条件,被告理应全额赔付。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辩称,其已支付了部分款项,目前仅愿意再赔付原告1.8万余元,且要求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双方对理赔金额及诉讼费用的承担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自行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张X保险金1.8万余元,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此事宜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减半收取五百余元,由原告张X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捺印,协议自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