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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丹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支持 南阳交通事故代理律师 南阳专业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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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志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李律师全面收集了医疗费票据、外购药发票及财产受损凭证,有力反驳了保险公司对外购药必要性的质疑,确保了核心赔偿项目的支持。其次,在专业判断上,针对未成年人受害及车辆出借的复杂情形,李律师准确界定法定代理人身份,并合理应对原告自身过错的责任分担抗辩,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严谨的诉讼策略和清晰的庭审表达,最终促成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8月21日晚,马X甲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沿某市某县某大道行驶至某路口左转弯时,与张XX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马X甲受伤、摩托车乘坐人冯X甲重伤及车辆、随身物品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马X甲负主要责任,张XX负次要责任,冯X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冯X甲被送往某医院救治,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等多处伤情,住院治疗28天。经某鉴定所鉴定,冯X甲构成十级伤残。涉案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合法权益,冯X甲在法定代理人冯X乙的委托下,由李志丹律师代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主体资格、责任划分及具体损失认定三个方面。首先,关于原告主体资格,法院明确冯X甲作为未成年受害人为适格原告,其父冯X乙仅为法定代理人,不具备共同原告身份。其次,关于车主牛XX的责任,因无证据证明其与驾驶员张XX存在雇佣或职务关系,法院认定牛XX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关于具体损失项目,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外购药必要性异议,法院结合住院证及发票确认外购人血白蛋白系必要费用;同时,根据长期医嘱单确认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并综合考量平板及电动车的使用年限与受损情况,依法酌定了合理的财产损失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马X甲承担70%、张XX承担30%。因冯X甲将车辆出借给马X甲并乘坐,对自身损害亦有一定过错,自行承担2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冯X甲各项损失共计11.4万余元(扣除已垫付部分);马X甲赔偿冯X甲9000余元,该费用先从其个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马X乙、冯X丙支付;驳回冯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各方依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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