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2月12日,原告陈XX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搭乘原告彭XX,行驶至某县某路段时,与被告张XX停放在路边的某RX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陈XX负主要责任,张XX负次要责任,彭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两原告分别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及某市中心医院等地治疗,经某鉴定所鉴定均构成十级伤残。张XX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南阳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为维护合法权益,陈XX、彭XX委托李志丹律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超龄人员误工费的认定及财产损失、医疗费等具体赔偿金额的核算。被告某保险公司南阳XX公司辩称,两原告均已超出法定误工年龄,仅提供土地承包权证不能证明实际损失减少,不应支持误工费;同时认为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过高且无维修明细,交通费应按住院期间核算,并主张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被告张XX同意保险公司意见。李志丹律师针对上述抗辩,组织提交了原告的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医疗票据、鉴定意见书及财产受损照片等证据,证明原告虽年事已高但仍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导致实际收入减少,且各项医疗及财产损失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关于责任比例,法院确认张XX与陈XX按3:7划分责任。关于误工费,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两原告虽年龄偏大、身体机能衰减,但结合其从事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酌定支持了相应的误工费。关于部分缺乏医嘱佐证的卫生材料费,法院未予支持。对于财产损失,法院结合车辆及手机折旧等因素予以酌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南阳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8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1.8万元);被告张XX按30%责任比例赔付三千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