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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丹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南阳交通事故代理律师 南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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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志丹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精准把握超龄农民误工费索赔难点。面对保险公司以“超出法定误工年龄”为由的拒赔抗辩,李律师通过全面收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认可原告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并因伤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最终争取到误工费的赔偿支持。此外,李律师在医疗费、财产损失等繁杂票据的梳理与质证中展现出极强的专业性,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诉讼利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12月12日,原告陈XX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搭乘原告彭XX,行驶至某县某路段时,与被告张XX停放在路边的某RX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陈XX负主要责任,张XX负次要责任,彭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两原告分别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及某市中心医院等地治疗,经某鉴定所鉴定均构成十级伤残。张XX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南阳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为维护合法权益,陈XX、彭XX委托李志丹律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超龄人员误工费的认定及财产损失、医疗费等具体赔偿金额的核算。被告某保险公司南阳XX公司辩称,两原告均已超出法定误工年龄,仅提供土地承包权证不能证明实际损失减少,不应支持误工费;同时认为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过高且无维修明细,交通费应按住院期间核算,并主张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被告张XX同意保险公司意见。李志丹律师针对上述抗辩,组织提交了原告的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医疗票据、鉴定意见书及财产受损照片等证据,证明原告虽年事已高但仍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导致实际收入减少,且各项医疗及财产损失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关于责任比例,法院确认张XX与陈XX按3:7划分责任。关于误工费,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两原告虽年龄偏大、身体机能衰减,但结合其从事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酌定支持了相应的误工费。关于部分缺乏医嘱佐证的卫生材料费,法院未予支持。对于财产损失,法院结合车辆及手机折旧等因素予以酌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南阳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8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1.8万元);被告张XX按30%责任比例赔付三千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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