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程XX由某公司投保了被告某公司苏州XX公司的“光伏行业团体意外险”。保险期间内,程XX在某光伏项目工地进行安装作业时,不慎从脚手架坠落受伤,随即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等,共计住院24天。治疗终结后,程XX与被告共同委托某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左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符合十级伤残。因被告迟迟未予理赔,程XX特委托李志丹律师维权。李志丹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保险合同条款、医疗病历及鉴定报告,依法核算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10万元、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3万余元、住院津贴两千余元及鉴定费七百余元,合计13.3万余元,并代理程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相对清晰,被告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均无异议,并明确表示同意调解。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理赔金额的最终确认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的处理方案上。一方面,双方需就残疾保险金、医疗补偿金及住院津贴的具体赔付总额达成一致;另一方面,鉴于程XX体内尚有内固定物(钢板)未取出,后续必然产生拆除手术及相关医疗费用,该部分费用是否在本次调解中一并买断,还是保留原告另行主张的权利,成为双方协商的核心焦点。李志丹律师从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坚决主张保留后续治疗费的诉权,避免当事人因一次性调解而丧失后续救济途径。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苏州XX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程XX保险理赔款共计12.3万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程XX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程XX就后续拆除内固定物(钢板)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等相关保险责任,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本调解协议不影响其就该部分权利另行起诉;三、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程XX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并经法院依法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