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7月,原告某农牧公司与被告某供应链公司签订《活牛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活牛,并明确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六批次供货,双方结算确认总货款为482.8万余元。被告某供应链公司累计支付298.8万余元,尚欠184万元未付。期间,被告某控股公司出具了一份《回款计划》。因被告迟迟未结清尾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等。被告某供应链公司抗辩称原告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且违约金标准过高;被告某控股公司则抗辩称其并非合同相对方,出具《回款计划》系配合案外人内部报备,不构成债务加入。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告某供应链公司应否支付剩余货款184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其他费用;二是被告某控股公司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履行主要交货义务,被告某供应链公司不能仅以发票未开具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其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剩余货款184万元。关于违约金,法院综合考量后酌定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万元及保全保险费一千八百余元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某控股公司,其出具的《回款计划》金额无法明确指向本案债务,且无承担债务的明确表述,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定要件,故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供应链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8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及保全保险费一千八百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