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系高龄自理老人,与被告老年公寓签订《入住协议书》,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照料服务,按期缴纳养老服务相关费用,协议约定了机构照料义务以及发生人身伤害后的应急救助义务。
原告在养老公寓居住期间摔倒受伤,造成多处骨折,入院进行手术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损失。原告方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看护义务,应当对摔伤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一并主张退还押金及养老服务费。
被告养老机构抗辩:原告属于自理老人,本次摔倒属于意外事件,机构已经尽到全部照料义务,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双方自行协商赔偿未果,原告委托胡晓阳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胡晓阳律师协助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将退还押金、服务费的合同类诉求剥离,本案集中处理人身侵权赔偿;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对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用药合理性、后续治疗费等事项进行鉴定,固定损害赔偿的关键证据。
本案存在事实争议:原告主张老人摔伤后机构处置不及时,但该部分事实仅有当事人单方陈述,与病历记载时间存在矛盾,缺少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入住协议、住院病历、缴费票据等全部证据审理认为:养老机构面对高龄老人,应当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本次服务过程存在一定疏忽,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协议载明的自理老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据此划分责任比例:被告养老机构承 3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责任。
1.判令被告养老机构向原告赔偿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人身损害损失数万元;
2.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分别由原、被告分担。
对比说明:诉讼阶段养老机构完全拒绝赔付,经胡晓阳律师诉讼代理,法院认定养老机构存在服务疏忽,打破机构零赔付的抗辩,当事人获得部分司法赔偿。本案并未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结果系结合全案证据、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认定。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胡晓阳律师
1.家属老人入住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在机构场所内发生摔倒磕碰人身伤害;
2.养老机构以 “老人属于自理老人,属于意外事件” 为由完全拒赔,或仅愿意小额补偿;
3.老人受伤后,既存在人身损害赔偿争议,同时还涉及押金、服务费退还,同时涉及侵权、合同两类纠纷;
4.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向养老机构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