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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摔伤侵权责任纠纷|代理受伤老人一方,推动认定机构过错,争取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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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胡晓阳律师 在线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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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1.梳理双重法律关系,优化诉讼方案:接受委托后区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养老服务合同退款两个独立法律关系,及时协助当事人调整变更诉讼请求,聚焦核心侵权主张,避免诉求混杂带来的诉讼风险。 2.搭建完整证据链,借助司法鉴定夯实索赔基础: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医疗票据、养老服务协议、病案材料;主动申请司法鉴定,把伤情转化为法庭可采信的伤残等级、护理营养周期等赔偿计算依据,补足普通当事人取证短板。 3.针对对方全部抗辩开展庭审辩论:针对养老机构 “自理老人、意外事件、机构无责”全套抗辩意见,围绕养老机构对高龄入住老人负有更高安全注意义务展开论证;即便部分待证事实证据不足,仍争取到法院认定养老机构存在服务疏忽,实现从对方拒赔到实际获赔的突破。 4.完整主张全部法定赔偿项目:依据病历、鉴定意见完整梳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全部法定赔偿项目,最大限度维护高龄受害人在现有证据条件下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系高龄自理老人,与被告老年公寓签订《入住协议书》,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照料服务,按期缴纳养老服务相关费用,协议约定了机构照料义务以及发生人身伤害后的应急救助义务。

原告在养老公寓居住期间摔倒受伤,造成多处骨折,入院进行手术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损失。原告方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看护义务,应当对摔伤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一并主张退还押金及养老服务费。

被告养老机构抗辩:原告属于自理老人,本次摔倒属于意外事件,机构已经尽到全部照料义务,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双方自行协商赔偿未果,原告委托胡晓阳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胡晓阳律师协助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将退还押金、服务费的合同类诉求剥离,本案集中处理人身侵权赔偿;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对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用药合理性、后续治疗费等事项进行鉴定,固定损害赔偿的关键证据。

本案存在事实争议:原告主张老人摔伤后机构处置不及时,但该部分事实仅有当事人单方陈述,与病历记载时间存在矛盾,缺少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入住协议、住院病历、缴费票据等全部证据审理认为:养老机构面对高龄老人,应当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本次服务过程存在一定疏忽,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协议载明的自理老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据此划分责任比例:被告养老机构承 3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责任。

1.判令被告养老机构向原告赔偿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人身损害损失数万元;

2.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分别由原、被告分担。

对比说明:诉讼阶段养老机构完全拒绝赔付,经胡晓阳律师诉讼代理,法院认定养老机构存在服务疏忽,打破机构零赔付的抗辩,当事人获得部分司法赔偿。本案并未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结果系结合全案证据、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认定。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胡晓阳律师

1.家属老人入住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在机构场所内发生摔倒磕碰人身伤害;

2.养老机构以 “老人属于自理老人,属于意外事件” 为由完全拒赔,或仅愿意小额补偿;

3.老人受伤后,既存在人身损害赔偿争议,同时还涉及押金、服务费退还,同时涉及侵权、合同两类纠纷;

4.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向养老机构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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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期以来专注于民商事法律研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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