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制造公司与被告某商贸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直拉杆等货物,含税总价12.4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支付30%预付款后原告开具发票,货物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70%尾款,未收到发票可顺延付款。合同签订同日,被告支付预付款3.7万余元。原告依约交货,被告工作人员陈X签收货物。后原告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又支付1.5万余元,剩余款项未付。原告工作人员李X与被告工作人员韦XX曾就合同内容进行微信协商。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7.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九百余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是否完成交货义务及被告尚欠货款金额;二、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针对焦点一,原告虽无规范结算单,但代理律师组织了《送货明细》、签收视频及微信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已签收货物,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法院结合XX明细,确认被告尚欠7.2万余元。针对焦点二,合同明确约定未收到发票可顺延付款,原告于2025年12月18日开票,故利息起算点需依法依约调整,不能简单自交货或主张之日起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交货,被告应支付剩余货款7.2万余元。关于利息,因原告开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依约被告有权顺延付款,故利息应自2025年12月19日起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向原告某制造公司支付货款7.2万余元;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7.2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00%,自2025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余元、保全费七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