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对被告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合法金钱债权,该债权在案涉房产转让行为发生前即已形成。被告在背负该笔债务的情况下,将名下自有房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债务人本人的近亲属,并于当日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
原告就原有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发现债务人名下已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具备案涉债务的清偿能力,该房产转让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债权面临无法受偿的风险。
债务人抗辩:案涉房屋存在真实市场交易,不动产登记备案的低价仅为登记填报使用,双方实际达成大额购房交易;同时主张房屋转让行为发生在收到原债务案件传票之前,不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据此请求驳回原告全部撤销诉求。
接受委托后,胡晓阳律师梳理全案证据链条,围绕债权人撤销权法定构成要件开展诉讼准备:调取不动产登记档案材料,固定房产备案转让价格、过户时间、双方亲属关系等关键事实;调取前案一、二审生效裁判文书,锁定债权形成时间、债权合法性;完整整理维权支出凭证,为主张维权必要费用做好证据储备;针对债务人各项抗辩要点制定对应诉讼抗辩思路,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包含:撤销案涉房产转让行为、判令交易双方配合恢复房屋权属登记、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案件诉讼费及保全相关费用。
二、案件结果
1.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向其本人近亲属的案涉房屋转让行为;
2.判令交易双方限期配合将案涉房屋权属恢复登记回债务人名下,恢复房屋作为债务人偿债的责任财产;
3.判令债务人承担原告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律师费一万余元、保全保险费数千元;
4.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债务人承担。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胡晓阳律师
1.债务人对外负有债务,却将房产、股权等核心资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无偿方式转让给债务人自己的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或关联第三方;
2.官司胜诉进入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线索显示债务人事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3.怀疑债务人通过虚假买卖、私下赠与等方式转移资产,意图逃避债务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