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XX为非法获利,安排被告人袁XX、侬XX等人利用边民互市政策,采取给付边民报酬、由边民以个人名义伪报的方式,帮助他人将本应正常报关进口的去壳花生等货物化整为零,通过某县口岸边民互市渠道走私入境,后再联系货车运输至指定收货地。经核算,袁XX等人参与走私入境去壳花生4355余吨、干绿豆5789余吨、木薯淀粉2006余吨及火龙果等大量货物。经某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合计9479万余元,李XX、袁XX、侬XX偷逃税款计2073万余元。2023年4月,袁XX在某县被海关缉私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袁XX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袁X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袁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辩护人郑召君提出,袁XX应认定为自首,在从犯中处于次要地位,系受人安排,且愿意交纳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XX系被抓获归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袁XX偷逃关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不宜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XX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采用伪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袁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袁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