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仇X甲系某公司财务人员,此前曾因参与邪教活动被劳动教养及判处有期徒刑,具有相关违法犯罪前科。2023年2月13日至6月21日期间,仇X甲在某市某区某小区其家中,通过手机在某短视频平台个人注册的账号内转发多条视频作品。经某公安局某支队依法认定,其中13条视频为邪教反动宣传品,累计浏览量达4600余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仇X甲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后,仍从事宣传邪教宣传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系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被告人仇X甲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最终处罚尺度的把握上。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屡教不改,在受过刑事处罚后再次利用网络平台传播邪教宣传品,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构成累犯,必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另一方面,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主动出具保证书,郑X承诺彻底退出邪教组织,绝不再从事任何邪教活动,表明其主观恶性已显著降低,具备改造自新的可能。此外,被告人所在单位也向法院提交了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辩护人据此主张,应对被告人按情节较轻处理,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全面审理认为,被告人仇X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确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仇X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经审查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真诚悔罪、出具保证书及所在单位请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属实,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仇X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按物证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