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刘XX明知相关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按照上线杜某乙的安排,提供其支付宝账号(1XXXXXXXXXX)帮助转移诈骗资金3.6万余元,非法获利五百余元。其中,被害人陈XX被骗后转入某银行尾号XXXX的银行卡四千六百余元,该笔款项中的四千六百元被转给闫XX,闫XX又按指使将其中的三千七百余元转入刘XX的支付宝账户。2024年5月24日,刘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某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25年3月11日将案件移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刘XX是否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刘XX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重点考察了刘XX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性。经委托某心理健康服务协会进行社会调查,查明刘XX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具有强烈的改正意愿,其家庭支持系统稳定,具备帮教的情感基础,再犯可能性较低。同时,刘XX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上述情节,辩护人陈建军提出对刘XX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以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XX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鉴于其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系从犯、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具备监督考察条件。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刘XX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九个月(自2025年4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止)。在考验期内,刘XX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离开居住地需报批,并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活动。若考验期满无违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